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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劳动仲裁十大案例

来源:www.xumuzx.com 时间:2014-06-27 作者:畜牧在线人才网 浏览量:
    劳动仲裁免费受理以来,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昨天,劳动仲裁部门公布今年十大案例。其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仍然是争议最多的问题,本报对此为市民进行

    一一解读。

    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宋祁2010年8月到某外语培训学校任教,但该学校始终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5月,宋祁以该学校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该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学校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共三万余元。该案经审理,最终裁决支持了宋祁的全部仲裁请求。

    点评: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规定应当自用工次月起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至今已颁行三年多,但仍有很多企业对此规定置若罔闻,往往导致最终败诉。在此劳动仲裁委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切不可因小失大。

    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须分段计算

    案例:刘伟江是市区某商场的仓库管理员,2011年9月30日,刘伟江与该商场的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因种种原因,该商场不愿与刘伟江续签劳动合同。刘伟江于是要求商场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刘伟江是2004年2月30日进入该商场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理应从2004年2月30日起算,按照自己每个月1500元的工资标准,遂提出了8个月共计12000元的补偿金要求。但遭到单位拒绝,刘伟江无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裁决,却仅支持了刘伟江4500元的经济补偿金。

    点评: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应从何时起计算,通常情况下是从劳动者到该用人单位参加工作时开始计算,按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

    五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案例:韩丽是市区某家纺用品店的女店员,2011年6月在得知其已怀孕三个多月的情况下,该家纺用品店将韩丽辞退。韩丽遂将该家纺用品店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案经审理,劳动仲裁委支持了韩丽的仲裁请求,裁决该家纺用品店向韩丽支付赔偿金2万余元。

    点评:赔偿金是《劳动合同法》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其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支付:(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工伤六级以上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丁峰是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11年3月,丁峰在一次抓捕小偷过程中被小偷踢倒,不慎摔伤腰部。后经住院治疗,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6级伤残。丁峰伤愈出院后,活动能力受限,其所在的物业公司经理刘某见此情况,单方面解除了丁峰的劳动合同,丁峰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居中调解,丁峰撤诉,该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点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个人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社保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加班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很难得到支持

    案例:刘小蓉是某美容连锁机构的美容师,2011年8月,因该美容连锁机构长期随意克扣刘小蓉的工资,刘小蓉将其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返还克扣工资并支付自2005年至今的加班费。庭审时,该美容连锁机构不承认刘小蓉存在加班事实,劳动仲裁委要求刘小蓉提供相关加班证据,但刘小蓉无法提供,最终因证据不足,刘小蓉只能无奈放弃加班费的诉请。

    点评:近几年来,因加班费产生的争议呈逐年上升态势,很多劳动者往往只知道追索加班费,却不知道加班费还需要举证。能够证实加班费的相关证据主要有考勤表、出勤表、排班表以及记载有每月出勤天数的工资条等。另外还需注意的是追索加班费的时效为一年。

    工亡赔偿金到底如何计算?

    案例:许超是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安装工,2011年7月在一次高空作业时由于未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绳索,不慎从高空坠落致死。许超的妻子带着许超的父母从河南老家找到许超生前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要求赔偿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相关工亡待遇,经审理后,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许超的家属支付约四十万元的工亡赔偿金。

    点评: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大幅提高了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亡待遇标准:其中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754.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确认劳动关系须劳动者举证证明

    案例:刘晓辉是某石材加工厂的打磨工,2011年4月2日,刘晓辉在使用无齿锯作业时,不慎发生工伤事故,致其左手四指切断。该石材加工厂负责人吕某为逃避责任,拒不支付刘晓辉的医疗费用。后刘晓辉申请法律援助,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但该石材加工厂的负责人吕某却不承认曾经招用过刘晓辉。庭审中,刘晓辉提供了工作服、出入证、数份证人证言及120出诊记录等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最终确认双方自2009年2月至2011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点评:很多私营企业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出于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的目的,往往不承认劳动关系,这就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关证据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企业培训并签协议后劳动者违约

    案例:张韬、王玮二人是某健康技术有限公司的健康顾问,该公司2011年3月出资送二人去上海培训,学费、食宿等均由公司负担,并订立了《培训协议书》,约定服务期二年。培训结束后,该二人仅仅工作了半年,就擅自离职。该健康技术有限公司多次与张、王二人协商,但该二人拒不改正,声称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该健康技术有限公司无奈之下将张、王二人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返还培训费10000元,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该案经劳动仲裁委居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王二人返还培训费10000元并赔偿该健康技术有限公司4000元的经济损失。

    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除应当返还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外,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

    案例:就职于市区某健身会所的侯健在向该健身会所提出辞职时,该健身会所却扣押了侯健的毕业证。侯健多次索要无果,加之新单位有要求提供学历证书,侯健只能申请劳动仲裁。案件审理期间,该会所负责人蒋某辩称,侯健离职后未将由其掌管的电脑帐号、密码告知相关交接人员,影响了会所的正常财务往来,故扣押了他的毕业证,并向仲裁委另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侯健将账号、密码归还该健身会所。该案后经仲裁庭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该健身会所返还侯健毕业证、支付拖欠的工资,马某将账号和密码归还该健身会所。

    点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离职的,应尽可能至少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及时寻找合适人员来接替工作岗位。另外,离职前一定要进行工作交接,否则会给将来的档案转移、离职手续的办理带来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可能为将来发生劳动争议埋下隐患。

    精神赔偿不属劳动法规领域

    案例:辛欣2010年5月到市区某会计培训学校任老师,期间辛欣多次向学校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要求,但该学校以种种理由拖延,因此2011年4月辛欣提出辞职,但该学校却以种种理由迟迟不批准辛欣的辞职,致使辛欣失去了其它高薪岗位的应聘机会。而后该学校又以辛欣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学校规定为由,将辛欣辞退。辛欣一怒之下将该学校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该学校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0元,该案经劳动仲裁委调解无果后,最终裁决驳回了辛欣的仲裁请求。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精损损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关系属于一种合同关系,故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属于一种违约之诉,而非侵权之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只有侵权之诉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之说,违约之诉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之说。

来源: 水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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